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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防止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将对各级各类失信约束措施开展集中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有利于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各部门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梳理、坚决清理缺乏依据的信用约束措施,如期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各项任务。
二、清理规范工作进度安排
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清理规范工作将按照以下步骤逐步落实。
(一)至2021年1月底前。
建立工作台账。按照统一格式,市各有关部门建立本部门现行的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台账,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台账,于2021年1月24日前报送市信用办。
开展自查自纠。在建立台账基础上,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分别对本部门和辖区内失信约束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出台与《指导意见》要求不符的措施。
(二)至2021年一季度末。
制定规范完善方案。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对台账中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但仍需要保留的措施,逐条研究制定规范完善方案,明确时间表,于2021年3月15日前报送市信用办。
建立督导机制。自4月起,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持续更新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台账并按月(每月15日前)报送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将对各级各类失信约束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持续开展跟踪督导,指导和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抓紧整改,确保按期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三)至2021年底。
全面完成清理规范任务。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于2021年10月中旬前,对照台账逐项完成相关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向市信用办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告。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失信约束清理规范工作和后续各项工作中,严格按照要求,对具有充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的措施制度要继续抓好落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对拟新增失信约束措施,可通过地方立法、行业专项立法或增加相关信用条款等方式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必要法制保障。
三、加强督导考核
为确保各地各部门能按期完成失信约束清理规范各项任务,我市将建立清理规范工作月度通报机制,重点通报未建立台账、相关措施应纳未纳、新出台不符合要求的措施、未按时间节点完成规范清理任务等情况,并将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营商环境评价等指标体系,必要时将对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并向市政府报告。
以上各项工作需报送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信用办,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市信用办邮箱。
联系人:姚 鸿 邮箱:sqxybgs@126.com
附件: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台账样式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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